为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工作效能,方便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业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将所有常规业务调整到缴存银行受理,中心各下设机构受理特殊类业务、审核银行推送的待审批业务。
1、缴存银行可受理的业务:单位开户登记,单位信息变更,单位账户注销,降低或提高缴存比例,单位缴款账号登记,单位缴存证明,职工缴存证明、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证明回执、异地贷款结清回执,职工开户、启封、封存、基数调整,汇缴、补缴核定,单位暂存款退回,个人信息变更,个人账户合并,个人零余额户注销等。
2、中心下设机构受理的业务:异地转移接续转入业务,单位缓缴,单位合并,归集业务核查认定等。
注:更多业务详情与相关业务表册下载,请登录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参阅《公积金缴存办事指南》。
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在缴存银行网点,中心办事大厅,或市政务中心、自贸区、西咸新区政务大厅公积金窗口申请。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党政群机关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或设立批准文件;2、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经办人身份证原件;3、《单位缴存登记(单位开户)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注:住房公积金业务由缴存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由缴存单位授权,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后,持本人身份证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经办人等缴存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1、变更后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照副本原件;2、变更证明材料:(1)企业出具“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登记基本情况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2)其他单位出具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的证明材料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加盖新名称单位公章)。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1、变更后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照副本原件,或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的批文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2、变更后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3、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4、《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
(三)单位证照代码、单位注册地址、缴款资金来源、单位性质变更的,需提供:1、变更后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单位证照副本原件,或出具主管部门核准变更的批文原件或复印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3、《缴存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
(四)单位付款银行账户信息、单位经办人、联系电话等信息变更的,需提供: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单位新录用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提供以下资料,在缴存银行网点办理。1、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2、《缴存人登记(职工开户)申请表》或《缴存人登记(港澳台外籍人员开户)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财务章);3、单位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员开户的,另需提供相应人员:“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复印件1份。
公积金汇补缴模式:单位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当月工资发放情况,在缴存银行柜台(或网厅)先办理职工开户、启封、封存,或外单位转入的职工基数变更等关联业务,再办理当月汇缴或补缴金额核定。单位缴款符合下列规定的,资金到账后公积金业务系统可自动分配计入职工账户。否则,公积金中心将原路退款。(1)单位付款账户必须先登记(单位开户可登记一个,办理“单位缴款账户登记”业务可登记多个);(2)单位先办理汇缴或补缴核定,再转账付款;(3)单位缴款资金需由已登记的付款账户支付;(4)单位缴款资金不能付错缴存银行;(5)单位缴款资金必须等于汇缴或补缴已核定金额;(6)单笔汇缴或单笔补缴缴款资金应分开,分别付款;(7)付款摘要需备注“单位公积金账号、汇缴或补缴、汇缴年月或补缴年月、公积金;(8)单位需用支票转账或网银转账支付。
1、单位正常汇缴:(1)当月汇缴职工人数、金额无变动的,只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汇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2)当月汇缴职工人数、金额有变动的,先办理职工开户、启封与封存、转入职工的基数变更等关联业务,再办理汇缴金额核定手续。前期若未办理上述关联业务的,可随当月汇缴业务一并办理,需要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以及下列相应的业务表册(各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缴存人登记(职工开户)申请表》《缴存人状态变更(启封)清册》《缴存人状态变更(封存)清册》《缴存人基数变更(调整)清册》《汇缴申请书》;以上关联业务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含)以上的,单位应提供表册电子版。
2、单位正常补缴:单位有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等情形,需提供: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一式两份,加盖财务公章),到缴存银行办理补缴核定手续。
3、汇补缴注意事项:(1)单位一次性汇缴多个月度公积金的,《汇缴申请书》应按单个汇缴月度逐笔填写,并按汇缴核定的笔数,分别逐笔付款;(2)汇缴业务不等同于补缴业务,汇缴业务缴存年月需连续衔接不能中断,单位存在延迟汇缴情形的,应衔接上一次的汇缴年月正常办理汇缴,不能误将汇缴业务办成“全体职工补缴”业务;(3)为避免单位误将汇缴办理为全体职工补缴,补缴起止年月不允许大于本单位的实际缴至年月;(4)“封存”状态的职工账户可办理补缴核定与缴款记账业务;(5)单位正常补缴,职工账户最大可补缴金额为公积金年度当期最高月缴存额减去职工月汇缴金额后的差额部分,乘以职工汇缴月数,但职工的月汇缴金额与月补缴金额合计,不得超出公积金年度当期最高月缴存额;(6)当月有多次补缴核定、汇缴核定业务同时发生的,补缴与汇缴的付款资金需逐笔分开,分别逐笔付款;(7)《住房公积金补缴申请书》涉及职工人数在5人(含)以上的,单位应提供申请书电子版。
职工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发生变更的,单位需提供:单位经办人和职工身份证、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并填报《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公章),到缴存银行网点办理。
单位缴存比例或职工缴存比例任一项提高与降低的,符合住房公积金政策规定的比例上下限范围的,公积金中心予以办理。
2、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经办人需持本人身份证原件、签署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意见及印章的《缴存比例调整申请表》1份(加盖单位公章),到缴存银行网点申请。
注:缴存比例审批通过后,公积金业务系统记载的单位及职工月缴存额随调整后的缴存比例自动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