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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6/26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86条和《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20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养老、工伤、失业问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反映。

  医疗、生育、住房公积金等问题不属于人社部门受理范围,可携带相关依据向西安市医保局、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个人社会保险补缴问题可先行通过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确认补缴期间劳动关系,再通过税务部门进行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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