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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相关新政策解读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8/21

  尊敬的各位网友大家早上好,您正在收看的是由西安市人民政府网主办的在线访谈栏目,本期访谈的主题是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新政策解读。住房是民生之本,住房公积金政策也越来越受到广大市民的关注,2019年12月,《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今天我们特意邀请到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同志做客访谈,就这三项新政策与广大网友进行交流。首先我为大家介绍到场的嘉宾,他们是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四级调研员周勇、法规与审计稽核处主任科员常林。还有两位到场的嘉宾我们将在后面的问题中向大家进行介绍。欢迎你们。

  嘉宾:为使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此次修订《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融合了近年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发展实际:一是在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大力推进“互联网+公积金”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建设,创新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拓展网上业务办理渠道,持续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材料等方面取得了便民惠民的实效,一些成熟的做法已成为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的规范。二是围绕全市存量企业和新增企业数量,对照新增人口数量,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需要取得新的突破,持续加强住房公积金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缴存主体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使住房公积金制度惠及更多市民,助力缴存人早日实现住房梦。三是结合近年来全国范围的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调整情况,以及住房公积金行业发展新动态、新趋势,部分业务管理机制和业务办理标准需要进一步规范。

  因此,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提升行政效能和服务品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中心在广泛听取缴存单位、缴存职工等管理和服务对象的意见建议,梳理汇总“12345市民热线”、网民留言等渠道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考察办事大厅、各分中心、管理部、受委托银行等业务办理网点的基础上,认真检视自身不足,对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行政执法等工作机制和业务流程进行了针对性地优化和调整,三个实施细则修订草案经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二次会议审核,按照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的管理规定登记编号备案,已在西安市人民政府网站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全市执行。

  嘉宾: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第710令)有关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部分条款的内容,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规定予以修改。二是积极响应群众呼声,优化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迫切需求。为广大缴存单位和缴存人提供更加便捷的办事模式和优质服务,积极维护缴存主体的合法权益,增加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获得感。三是现行三项实施细则于2019年12月31日届满5年有效期,应当依法按照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再次发布实施。

  主持人:刚刚听了您的介绍,我们了解了三项实施细则的修订背景及修订的必要性,那再请您介绍一下修订三项实施细则的总体目标和起草过程。

  嘉宾:总体目标: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业务办理标准,优化服务流程,防范资金风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起草过程:今年上半年,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修订三个规范性文件安排部署为法治建设的重点工作任务。结合近年来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的调整以及行业发展动态,以及中心在“放管服”改革中持续优化办事流程,丰富办事渠道,简化办事材料的实际效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业务办理标准。规范性文件草案经中心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核,由中心主任办公会集体研讨决定,提交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主持人:感谢常林老师对三项实施细则整体的修订背景和修订过程的解读,下面我想请周勇周处介绍一下此次《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修订的基本情况。

  嘉宾:修订背景原2015年1月1日执行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将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和业务运作,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依法推进“放管服”改革,向广大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住房公积金条例》《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修订了《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并由西安市司法局审核准予登记编号,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修订依据

  2.(2007年1月25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3.《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国家标准,GB/T 51271-2017);

  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等。

  嘉宾:此次修订主要目的是改进缴存机制,规范业务管理,适应业务发展新需求,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主要做法:一是住建部近年来出台的职工公积金异地贷款、异地转移接续等新政策,本次新修订《缴存细则》纳入了这些新的缴存业务政策,并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范围进行了明确。二是今年4月初我中心结合公积金业务系统升级换代工作,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将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等20多项常规归集业务前置到公积金办事大厅、市政务服务大厅和110多家缴存银行公积金专柜“一窗受理”,方便单位和职工就近办理业务。三是结合新版业务系统升级上线,重新修订了《公积金归集业务指南》简化业务要件资料;优化业务流程、缩减审批环节,将归集审批业务层级由三级缩减到一级,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线下”服务。同时,取消了政策范围内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审批环节,单位在政策范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可通过公积金网厅自助办结,或者就近到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窗口备案登记。节省单位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和交通成本。四是拓展“互联网+公积金”线上服务功能,新开发建设了“云3版”网厅、手机公积金APP等网上服务平台,单位公积金缴存、证明打印、信息查询等业务实现了公积金归集业务“零跑腿”。

  主持人:听了您的介绍,我们对《缴存细则》的修订情况及主要目的有了一些了解,那再请您介绍下《缴存细则》修订内容并对其做一个政策解读。

  嘉宾:1、《缴存细则》第三条: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1)扩大了在职职工的范围:在职职工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交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2)增加并明确了: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2、第四条、第五条:修订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设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的通知》(建金〔2016〕14号)《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3.04.1章节“单位明确专门的经办人员办理公积金归集业务,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3、第八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向受委托银行申请缴存登记,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申请开户的单位之前要到公积金中心16个分支机构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新《细则》调整并前置到110多个银行网点就近受理。

  4、第九条将办理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等业务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在1个工作日办结登记手续。

  5、第十条、十五条:单位缴存登记办妥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应按照公积金中心“先核定,再缴款”的汇补缴业务模式及缴款规则,由公积金中心登记的单位付款账户缴款。

  本条款新增公积金网厅业务功能。网厅可办理个人开户、封存、启封、基数调整、比例调整、汇缴、补缴、职工证明等业务。明确了住房公积金缴存模式和缴款规则,规范单位缴存行为,单位缴款到账后业务系统自动为职工入账。

  6、第二十条 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不高于政府规定的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原则上一年内不变。

  新增: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自主缴交人员缴存比例可在政策规定的区间内自主选定。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第二十三条,新增:单位为职工多缴住房公积金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退回单位账户。单位发生错账需要调整的,经公积金中心核实后可办理错账调整手续。

  8、第二十六条,新增: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稳定正常缴存,符合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申请条件的职工,可将原缴存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入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个人账户。

  2017年4月住建部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建设使用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金〔2016〕49号),职工“零跑腿”可向现缴存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将外地城市原缴存的公积金直接转入本地个人账户。《细则》加以明确。

  9、第二十八条,修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向公积金中心提交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申请材料,经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提高降比例和缓缴效率,报请公积金管委会批准授权公积金中心直接审批,审批期限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10个工作日内。

  主持人:好的,感谢您的介绍,让我们对《缴存细则》的修订之处有了清楚的认识。下面我们来看看网友提问,有网友问道目前在西安工作,原来在北京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转移到西安?

  嘉宾:职工在西安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满半年且状态正常,个人账户有6次汇缴记录且欠缴月度不超过3个月,可申请将原工作地(其他城市公积金中心、陕西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

  职工本人携带身份证件和《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

  单位集体可携带《集中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委托书》、《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申请表》、职工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支机构申请代办。

  嘉宾:《条例》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因此,在我市就业的港澳台同胞、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以及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也属于缴存人员范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主持人:还有网友问道在西安缴公积金,在宝鸡市购房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吗?

  嘉宾:职工在西安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异地购房申请异地公积金中心贷款时,可前往西安公积金缴存银行网点申请开具《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申请条件: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或首次公积金贷款已结清。需携带资料:

  1)职工本人申请时,携带身份证原件、《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申请表》。

  2)委托他人申请时,携带委托人(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异地贷款职工缴存使用证明申请表》。

  现在我为大家介绍另外两位到场的嘉宾,他们是信贷管理处主任科员郭涛以及归集与其他住房资金管理处主任科员郑建伟。

  接下来请郭涛郭老师介绍下此次修订《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

  嘉宾:《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主要任务:一是结合中、省、市出台的多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际,进一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二是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楼幢备案材料,提升办事效率。强化不同还款方式应当注意的业务办理事项。三是加强贷后风险管控,从严调整贷款风险分类。细化贷款责任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强化贷款回收职责,保障贷款资金安全。

  《细则》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央“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保障资金安全有序高效运行,合理引导住房需求,保障基本刚需,支持改善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避免《细则》实施期间,与政府房地产政策调控产生矛盾,对于缴存期限的要求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现行贷款政策的缴存期限是按照2017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的文件执行的,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细则》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解读:为避免《细则》实施期间,与政府房地产政策调控产生矛盾,对于首付比例的要求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首付比例的现行贷款政策为2019年4月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的《关于印发<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办法>的通知》(西房金发〔2019〕40号)和《关于启动资金流动性风险防控一级响应的通知》(西房金发〔2019〕46号)。根据文件“通过对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率(以下简称个贷率)、资金净流量等指标的综合分析和对住房公积金使用供需趋势研判,建立流动性风险防控机制,实施三级响应。当个贷率连续三个月满足风险等级条件,通过综合研判,启动相应响应措施”的规定,中心目前个贷率在85%-90%之间,启动一级响应。在一级响应下,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为:“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35%,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对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面积在144㎡(含)以内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0%,面积在144㎡以上的首付比例不低于45%;第三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予受理。购买精装修房屋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细则》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解读:目前,单笔贷款最高贷款额度执行的政策为2017年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17]51号)。即:现行的单笔贷款最高额度具体为,借款人单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65万元。

  《细则》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解读:贷款期限的规定是根据部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有关规定,借鉴行业中心做法,进行调整。

  《细则》第二十六条:借款人提前全部还款的,应在归还当期贷款本息的同时结清全部剩余贷款本金。

  借款人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按照剩余本金、剩余期限重新计算以后的月应还本息额,借款人可选择“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

  解读:根据部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国家标准,GB/T 51267-2017)有关规定,借鉴行业中心做法,对提前部分偿还贷款的,可调整剩余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允许借款人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月应还款额不变缩短期限”或“期限不变减少月应还款额”两种方式中,选择变更剩余贷款本息的归还方式。

  主持人:感谢您的解读,让我们对《贷款细则》也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下面我们再来看看网友提问,有网友问连续缴纳公积金多长时间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嘉宾:自2017年9月14日起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中缴存时限由“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

  嘉宾:自2017年9月14日起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75万元调整至65万元。

  嘉宾: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二手房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女55岁,男60岁。)

  嘉宾: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收取任何公积金贷款相关费用,如有单位或个人假借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名义收取费用,可以向公积金中心举报投诉。

  主持人:好的,感谢郭涛郭老师对《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的解读,下面请郑建伟郑老师介绍下此次修订《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的基本情况。

  嘉宾:此次修订后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主要任务:一是对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的程序合法、依据合法、文明执法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强化执法检查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二是细化行政执法初查、立案调查、内部审批工作流程,理顺工作职责。规范适用听证程序的执法案件类别,细化听证程序的组织实施主体。三是规范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细化收集证据及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要求,并将相关执法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主持人:此次《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实施细则》修改的主要条款和依据是什么?

  嘉宾:在第一条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废除《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已于2017年由市人民政府宣布失效,不再作为依据;在第三条中,将“客观、真实、公开、公正的原则”改为“合法、公平、公开、公正,以教育整改为主,以行政处罚为辅的原则”。公积金中心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行政处罚,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依法办案,在行政执法中处罚只是手段,而教育整改才是目的;第十二条将“听证由公积金中心的工作人员主持”,改为“听证由公积金中心各执法机构组织,听证主持人由各执法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听证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的权利,结合实际,各分中心、管理部受理案件可自行组织听证会,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在第九章监督增加第二十八条“对于违反公积金法规公积金中心可在门户网站、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执法公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有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可启用中心门户网站对已立案的违法单位进行执法公示及企业信用信息网进行执法公示。

  感谢四位嘉宾的解读。今天的访谈让我们对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惠民政策以及便捷服务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再次感谢你们做客访谈。好的各位网友,本期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您的收看,我们下期节目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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