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1.内部转移通知书、三人以上需同时提供批量内部转移清册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转入单位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
2.调转文件或新单位任职文件或新单位的工资核定表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内部转移通知书、三人以上需同时提供批量内部转移清册电子表格及纸质表格一式两份(转入单位加盖财务章及法人章);
2.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备案名册)或公司内部调转商调函(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下载地址:长春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分中心官方网站 网站首页-下载中心-转移下载。
(一)线)转入单位通过中心单位网厅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2)申请人通过中心个人网厅、微信小程序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符合条件的审核通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告知原因。
单位经办人或职工本人携相关材料至中心窗口提出业务申请,中心工作人员审核后,符合条件的即时办结并出具相关业务办结回执单,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材料并告知原因。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省政务大厅2楼住房公积金归集6号窗口-23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