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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09/28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在本市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办理封存后不再继续缴存的,封存满6个月可一次性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4.退休证或相关佐证材料(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退休人员免提供)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佐证材料(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材料)

  1.提取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已注销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持非居民身份证的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网上申报免提供)

  1.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此情形暂只支持线)法定继承人身份证件(应提供已故缴存职工全部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2)法定继承人本人的银行账户(法定继承人作为提取申请人时应提供,详见说明第2点)

  (3)《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法定继承人作为提取申请人应提供)

  (5)亲属关系佐证材料(如结婚证、户口簿、医学出生证明等能够明确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6)法定继承人的授权委托书或放弃继承声明(法定继承人无法到场办理业务或放弃继承的应提供)

  2.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且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

  1.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经提取申请人授权,公积金中心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申请材料信息的,提取申请人可无需提供相应的纸质材料。通过线下办理业务的,在业务办理完毕后,除《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外,其他资料均当场归还,不会收取。

  公积金中心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提取资金,提取资金应当划入公积金中心与提取申请人约定的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取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且无设置转账限制,账户信息必须准确完整。银行账户可为以下任一银行的借记卡或活期存折: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顺德农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兴业银行、佛山农商银行、南海农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平安银行,亦可提供已开通金融账户功能的佛山市社会保障卡。当提取金额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须为一类账户。

  2023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佛山市申办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缴存职工(已开通社保卡金融账户)可享受“退休无感提取”服务,无需材料、无需申请。

  办理时限(一)承诺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上述3个工作日以内。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划账:通过审核后,提取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如果遇到周六、周日或者节假日会顺延)划到提取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具体操作指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网上操作指引——查看《个人网厅操作手册和操作演示》。

  具体操作指引可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办事指南——网上操作指引——查看《个人微信操作手册和操作演示》。

  职工可通过“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菜单栏“办事服务”→“办事预约”,进入预约系统,预约五区办理窗口。

  温馨提示:属已故职工个人账户余额在5万元以内(含5万元)且不存在继承公证、订立遗嘱、遗赠情形的死亡提取,需通过线下服务渠道办理。

  (一)提取时限:提取申请人在办理注销提取前,请先确认个人账户是否已缴至应缴月份并办理封存。(二)提取额度: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三)提取申请人可通过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网上办事大厅、“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上办事等线上服务渠道办理业务。

  (四)2023年1月1日后(含当日)在佛山市申办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缴存职工(已开通社保卡金融账户)可享受“退休无感提取”服务。

  “退休无感提取”服务是指退休提取住房公积金无需材料、无需申请,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共享,精准匹配缴存职工退休信息,自动将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账至其社保卡金融账户,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服务。

  (五)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提取申请人(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书。网上申报不可委托。委托书具体格式模板可参考《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取申请人申请办理提取业务应对申请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公积金中心有权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和信息进行核查,单位及提取申请人应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申请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行为和申请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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