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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婚姻调查
发布者:[小编] / 更新时间:2024/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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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进入婚姻这座围城后,有人耐不住寂寞,或以为寻到了真爱,导致身体出轨或精神出轨。被对方发现后,必然是大动干戈,对方愤然提出离婚,或者出轨的一方不堪忍受对方的控制,被迫提出离婚。就是否同意离婚,双方持有不同意见时,法官们会如何裁判?是否只要存在出轨,就一定判离? 案例1 念及旧情,念及孩子,得继续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合,有良好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尚好,并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告主张婚后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纠纷,并于2012年3月份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在被发现并作出保证后,仍然与他人长期保持婚外情关系,可以认定为婚外与他人同居。 本案中,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对双胞胎儿女,原本有幸福的婚姻家庭生活,但原告与他人发生婚外情是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及婚姻家庭矛盾的主要原因,存在重大的过错。 被告在发现原告婚外情后,多次向组织上和医院领导反映情况希望挽救婚姻家庭。原告的行为给被告带来伤害,虽然被告几次自杀的行为太过极端,但也表明被告希望挽救双方的婚姻,共同维护好家庭生活。 原、被告已结婚11年,在原告发生婚外情之前,双方有着良好的感情基础,至今被告仍表示愿意包容、宽容原告,挽救婚姻家庭。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双方还有双胞胎儿女需要共同抚养,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解决工作生活中的矛盾,原告尤应深刻反省,共同维护家庭稳定和双方的婚姻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未达到法定离婚的条件,对于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2 认错态度好,给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认为: 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向法院起诉,如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许离婚。本案中,原告主张与被告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但被告答辩不同意离婚,称与原告仍有夫妻感情,希望给予维持一个和好完整的家庭。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曾发生婚外情,但其能主动承认错误,希望再给予机会维持一个完整的家庭,说明原被告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说明双方的感情确仍未完全破裂。 另,虽然被告曾存在婚外情的过错,但并不能因此认定双方感情完全破裂,鉴于双方良好的婚姻基础以及原告对被告夫妻感情的珍惜表现,且经本院对被告教育批评后,被告已表示悔改并珍惜与原告的夫妻感情,因系首次提出离婚,故应当给予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主张不予支持。 案例3 没有孩子,第二次提出离婚,准了 被告黄某辩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已有19年,感情深厚,原告以被告不能生育为由提出感情破裂的理由是不充足的,我认为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地步,因此不同意离婚。 如离婚的话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共同财产有××××房屋及车库、原炮竹厂土地使用权;共同债务有××××元;因原告有出轨行为,要求原告支付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0元。 靖西市人民法院认为: 原告农某与被告黄某经自由恋爱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属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 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说明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但结婚后多年未生育,虽然被告认为未生育子女并不是感情破裂离婚的条件,但原告因此出轨,并曾于2011年9月13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后,双方亦未能改善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履行夫妻义务,说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因此,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在未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出轨,给原告精神造成一定伤害,原告提出要求被告给予3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当地水平,本院认为数额过高,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原告在诉状中也自愿给予被告赔偿,在本次庭审中,原告愿意赔偿被告20000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本院照准。 案例4 两次签了离婚协议,均未办理登记 态度坚决,无将就的必要 被告辩称: 一、原被告是自由恋爱到结婚,彼此相互了解,且有感情基础,有问题需要共同面对,逃避不能解决问题。原被告相识到结婚经历了八年的时间,彼此之间是了解的,有感情基础。关于感情出轨一事,是被告一时糊涂犯下的错误,是在2009年认识了一位单身女人,来往之间发生了不该发生的事。 二、被告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丈夫、父亲,这个家庭需要被告,被告也需要这个家。三、被告愿与原告求同存异,相互理解,相互包容,共同努力,争取做得更好。 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认为: 关于是否准许离婚的问题。原被告虽经自由恋爱而结婚,且在结婚之后生有一子,但被告在婚内生活中,未尽忠诚义务,与一女子发生婚外情,严重破坏了夫妻感情。 当年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虽该协议最终并未履行,但可知感情已近悬崖边缘,随时有破裂的危险。但显然被告未尽其全力去挽救该段婚姻,双方于2013年10月15日再次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并再次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进行了约定,夫妻关系摇摇欲坠,感情破裂难以避免。但经双方努力之后,该协议最终未履行。 双方若能互敬互爱,彼此包容爱惜,尚有机会共同创建和维系美好家庭,但双方显然未能做到。原告遂向本院起诉离婚,态度十分坚决。综合双方的婚姻过程,本院认为,应当准许原被告二人离婚。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法发〔2018〕12号发文日期:2018年7月18日 11.离婚案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应亲自到场。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到场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2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建议案件当事人或者未成年人接受心理疏导: (1)一方当事人同意离婚,对方当事人不同意离婚并且情绪激动的; (2)探望权纠纷、监护权纠纷以及其他有关亲子关系纠纷的案件中,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的; (3)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对当事人身心健康造成较大影响的; (4)案件所涉及的未成年人情绪波动较大或者有反常行为,需要心理疏导的; (5)其他需要进行心理疏导的情形。 36.涉及个人隐私的家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家事案件,如果公开审理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离婚案件,在开庭前,人民法院应当询间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其他家事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宜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37.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离婚案件,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当事人应当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应当到庭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属于原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可以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缺席判决。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 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当事人、证人和鉴定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后,可以声音或影像传输的形式,参加开庭审理及其他诉讼活动。 39.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一并处理。对财产分割问题确实不宜一并处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未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提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引导当事人明确诉讼请求。当事人就子女抚养问题未达成一致,又坚持不要求人民法院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40.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设置不超过3个月的冷静期。 在冷静期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开展调解、家事调查、心理疏导等工作。冷静期结束,人民法院应通知双方当事人。 41.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为当事人出具离婚证明书。 43.离婚案件中,对于当事人的财产状况等事实,当事人难以举证又影响案件审理结果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提供的明确的线索,向有关金融机构、当事人所在单位等相关机构调查取证。 当事人自认的涉及身份关系确认或社会公共利益的事实,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形下,一般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44.对于涉及财产分割问题的离婚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同时送达《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填写《家事案件当事人财产申报表》,全面、准确地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有关状况。 人民法院应当明确告知当事人不如实申报财产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对于拒不申报或故意不如实申报财产的当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依法对其少分或者不分外,还可对当事人予以训诚;情形严重者,可记入社会征信系统或从业诚信记录;构成妨碍民事诉讼的,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修正)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发文字号:法[民]法[1989]38号 生效日期:1989年12月13日)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孩子、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首先由离婚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协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是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

  夫妻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如果被继承人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离婚后孩子是有继承权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房子写了孩子和老公的名字,如果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妻子是可以分的。如果该房产属于登记方的个人财产,未登记一方申请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1、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出资,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此时,该房产已经归未成年子女所有,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离婚时,不能将该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理解,记在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属于子女的财产,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离婚时不可以分割。

  从监护人的处分权来分析,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只有为被监护人的利益才能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所以子女尽管未成年,父母也不能分割子女的财产。

  2、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的真实意思是使未成年子女成为该房屋产权的权利人,因此,该房屋的真实产权人未必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有足够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将房屋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房子归孩子的,房屋所有权归孩子,父母不可以卖,无权处分,如果双方离婚时,已经将共有的房产归属于子女,且已经签署离婚协议,那么这份协议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双方都必须遵守和履行。离婚后离婚夫妻双方约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子归孩子,且孩子为未成年人的,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该房子不可由孩子父母出售。女方在无抚养权的情况下未经孩子同意不可以居住。父母对子女名下的房子不直接享有居住权,但在与子女签订居住权合同并完成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享有对子女该房占有、使用等用益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无过错方因婚外恋离婚所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基础是其人格尊严受到了损害。但精神赔偿数额需由侵权人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等具体情节,侵权后果、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和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来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赔偿是种补偿性质的赔偿,金额不会太大。所以,如果乙女出轨行为严重,使甲男人格尊严受到损害,可以在离婚起诉之时要求赔偿。但是必须在提起离婚诉讼时一并要求,而不能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要求赔偿。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个,就是三十岁到四十岁的女性啊,这个时间段是比较稳定的,孩子也大了,经济工作也稳固了,和老公也形成了固定的相处模式,那么时间精力自然充沛了,这个时候如果工作也比较闲的话,或者是一个全职太太的话,是会无聊空虚的,那么就可能就会有了其他的心思,去在新的感情中寻找精神寄托。

  第二了,在三十岁到四十岁这个年纪了,一般结婚也十来年了,七年之痒了,夫妻之间很多已经是左手摸右手,关系已经比较平淡了。不再有刚开始的那种激情啊、浪漫啊这种东西。所以很多女人跟男人不一样,男人是觉得家庭最好就是安安稳稳的,我这个后花园不起火,我这个老婆不作不闹就很好了。女人不一样啊,他有的时候就觉得这个感情在他们的生活中占的比重一般都比较重。就算是现世安稳的样子,他觉得我心理上还是渴望爱情,这种被爱被关注,被看见的这种感觉。所以如果在这种平淡的夫妻生活中,他体会不到这种感觉,很有可能就会向外面去索取。

  第三点原因,就是这个年纪呢,你说中年还没到,但是你说年轻,其实青春已经逝去了。所以这个时候啊他就会有一种青春意识啊,然后这个时不我待的这种感觉。所以就想趁着自己还年轻,还有一点吸引力,觉得自己还可以再轰轰烈烈的谈一段感情。然后这个年龄段你会发现外面的诱惑也特别多,就很多人年轻的时候啊,你没结婚的时候都没那么多人去追你。等你到了三十多岁时,成为的时候,反而周围总是有人对你频频示好,为什么呢?因为这个时候对你示好,他不用负责任啊,对吧?他只享受恋爱的这种权利义务就可以了。他不需要娶你,不需要养你,不需要对你一家老小负责任。所以就是很多男人啊,他们也是为了逃避责任,就会去撩这些已婚已育的女性。所以自己有这个心,再加上外面有这个诱惑,很多人把持不住,其实就容易红杏出墙了。

  那么女人出墙除了一些本性和社会的原因,还有一些婚姻里的特殊情况,第一种长期分居异地,第二种,总是和老公吵架得不到老公的关爱,第三种,老公出轨心理不平衡为了报复,第四种,老公太死板太没情趣太没生活情调。那么不管出墙什么原因,我们在这里不讨论对错,因为成年也不仅只有对和错,但我想给这些姐妹一点建议,在出墙前,多考虑清楚,不要一时冲动,你有多大收拾残局的能力,你就做多大事情,不要又菜又爱玩,到时候搞自己收拾不了才是最大的问题,有时候一念之间,可能就是一辈子的选择,还有尽可能不要为了报复去出轨,因为这是愚蠢的行为,不要让他人的错误来蒙蔽自己的双眼。到头来,伤害的是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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