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陕西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二)偿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个人住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三)租赁住房用于自住;
(四)离休、退休;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
(七)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八)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程序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单位收到职工的提取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到提取申请材料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申请人和单位。
第七条 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四章 提取额度和方式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提取,也可以是分期提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职工以虚假材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退还,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未按照规定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其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以上是关于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全文,旨在规范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保障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在实际操作中,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提取住房公积金,同时,单位也应当配合职工的提取申请,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