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2015年3月9日起实施的《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西房金发〔号)的规定,办理公积金业务政策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方便教职工办理相关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文件精神,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了支付效率,个人提取公积金业务将直接面向职工本人,不再通过所在单位代办。因此,从即日起,教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网点办理,财务处不再代办。
二、新规定对公积金提取的条件和对象、提取的额度及申请时限、提取的证明材料及程序等进行了调整,具体变化请参照《西安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附件1)。
三、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将办理网点由14个增设到66个(2),教职工可根据个人情况选择相应的网点进行办理。
四、学校按月为在职教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教职工可在学校财务处网站教工查询的“公积金”模块查询个人缴存情况,由于学校不再经办个人提取业务,所以个人公积金提取相关数据将不在公积金查询系统中显示。如果要查询个人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结余的详细数据,可登陆西安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五、请各单位、各部门配合通知到本单位(部门)教职员工。如有疑问,请联系财务处会计科王丽娟,联系电线。